超龄员工工伤谁买单?两起同案不同判案件给企业敲响警钟

233 0 2025-10-21




2024年9月13日,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布《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》,其中第六条规定,用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,应当保障其获得劳动报酬、休息休假、劳动安全卫生、工伤保障等基本权益。随着退休年龄的延迟,超龄劳动者的用工问题逐渐成为企业必须面对的新课题。


Part.1

两起相似案件,两种截然不同的判决

案例一:江苏李某案——企业胜诉

李某(女,1972年11月出生)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所在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裁定,按照《江苏省实施〈工伤保险条例〉办法》第二十八条规定,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,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”。由于李某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且办理了退休手续,其诉求被驳回。

案例二:云南黄某某案——企业败诉

相似的情况,在云南省却出现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。黄某某虽达到法定退休年龄,但法院认为其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,用人单位也无法证明黄某某已办理退休手续。因此,判决企业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。

Part.2

同案不同判背后的法律分歧

两起案件的核心分歧点在于:超龄劳动者是否具备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资格。

从法律层面看,关键因素包括:

是否办理退休手续:江苏案例中,李某已办理退休手续是判决的重要依据;

是否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:云南案例中,黄某某未享受该待遇直接影响判决结果;

地方性法规的差异:不同省份对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办法存在细微差别;

工伤保险缴纳情况:是否按项目参保等方式缴纳工伤保险费。

Part.3

企业用工风险防控指南

严格审查员工退休状态

企业在招聘超龄劳动者时,务必核实其退休手续办理情况和养老保险待遇享受情况。建议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,并纳入员工档案管理。对于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员工,企业可考虑购买商业意外险等方式转移风险。

完善地方政策合规管理

跨地区经营的企业,需要特别注意各地工伤保险政策的差异。建议制定针对不同区域的超龄员工用工指南,确保符合当地法规要求。尤其是全国性企业,更需要建立地方政策动态跟踪机制。

规范劳动合同管理

与超龄劳动者建立用工关系时,应当签订书面协议,明确工作内容、报酬、保险等权利义务。协议中可约定工伤责任承担方式,但需注意相关条款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。

加强工伤保险缴纳管理

按照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〈工伤保险条例〉若干问题的意见(二)》第二条规定,用人单位可为超龄员工按项目参保等方式缴纳工伤保险费。这是降低企业用工风险的有效途径。

建立超龄员工专项管理

制度建议企业建立超龄员工花名册,定期更新其健康状况和工作安排。对于危险性较高的岗位,需进行专项风险评估,必要时调整工作岗位。

随着延迟退休政策的推进,超龄劳动者数量将不断增加。企业应当未雨绸缪,完善内部管理制度,在合法用工的前提下降低潜在风险。两个案例的差异警示我们:企业用工风险防控,在于对细节的准确把握和地方性法规的严格遵守。

超龄员工用工管理,既是法律合规的要求,也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体现。通过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,企业完全可以在规避风险的同时,充分发挥超龄劳动者的价值,实现企业与员工的双赢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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